来苏经商的余某已有妻室,却又与“小三”同居数年。眼见许诺的婚姻和所谓的美好生活遥遥无期,“小三”不告而别,并带走了同居期间双方挣来的大部分财产,消失在茫茫人海。近日,余某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,希望值班律师能帮他想想主意,讨回财产。在得知没有什么好办法后,他亮出了自己苦思冥想的“狠招”。

独自来苏经商与第三者同居
余某2001年在老家结婚,并生有一子。2005年,他来到苏州,租了一个门面,又招聘了几个帮工,经营小吃。余某手艺不错,家乡的小吃又有些名气,很快他就在苏州站稳了脚跟,收入颇丰。
随着生意走向正轨,余某有了一些闲暇。加上妻子长期不在身边,他开始打起了自己的店员的主意。店员小兰便成了余某的“猎物”。获得小兰好感后,他又提拔对方做几个服务员的领班,负责收银业务。从一个小服务员一下成了老板身边的红人,再也不用做端盘子洗碗擦桌子这些琐事,小兰心里也是乐开了花。聪明的她投桃报李,很快就与余某同居在一起。得到余某的信任后,她开始掌管起小吃店的财政大权。
相处四年无果“小三”人间蒸发
同居期间,小兰也问过余某未来的打算。余某说,要好好地经营几年小吃部,攒下来的钱先拿一部分出来给自己的妻子和孩子,这样才好提出和她离婚。剩下的钱,再用于他和小兰未来的生活。小兰听了后,表示可以等他。没想到一拖四年多,余某并没有和妻子离婚,也避口不谈和小兰结婚的事。去年下半年,小兰开始经常和余某吵闹,要求他给个说法。
余某的店每年都会一直开到小年夜,当天将工人的工资结算后,店里开始放假。今年也不例外,小年夜的清晨,他早早来到了小吃店,等着小兰从银行取钱回来,好给厨师和服务员结清工资、发放奖金。没想到左等右等,小兰就是不出现,打电话发现小兰的手机已关机。余某感觉不妙,赶紧回到和小兰一起租住的房屋。进门一看,大吃了一惊,原来房间里一片凌乱,小兰大部分的物品都不见了。他仔细一检查,发现自己给小兰买的金银首饰,以小兰名字开户、用来存放小吃店营业款的几张存折也都没了踪影。这下,余某才傻了眼:小兰携款跑了。
通过多种渠道都联系不到小兰,余某又急又恼。因为小兰带走的存折里,有一年来店里的营业收入十余万元,其中还包括两三万未结清的工人工资和奖金。余某只得东拼西凑,把欠工人的钱先结清,然后灰溜溜地回到老家。春节期间,他气愤难平,左思右想,却又无计可施。过完春节返回苏州,他便匆匆忙忙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讨教,希望律师能帮他出个好主意。
问题一:如何讨回本属于自己的钱款
律师在听了余某可笑又可气的经历后表示,余某和小兰是非法同居关系,不但不受法律保护,可能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。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也不同于合法夫妻的共同共有关系,分割原则就是原来属于谁的就是谁的。对于余某存放在小兰银行卡里的营业款,本质上是属于余某和妻子的共同财产,与小兰无关。不过,律师又指出,余某虽然可以主张返还,但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,否则小兰可以主张这些钱本属于自己所有。另外,小兰现在不知所终,去法院起诉返还欠款,可能会存在难执行的问题。
问题二:可否让妻子告自己和小兰重婚
在听了律师的分析后,余某又表示:能不能让妻子出面,告自己和小兰重婚,干脆打刑事官司好了。
在听了余某这个 “杀敌一千,自伤八百”的“狠招”后,值班律师也是惊讶不已,对余某指出:虽然我国新《婚姻法》已经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,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: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,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。
在余某和小兰的事情上,余某的妻子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的。不过,也需要有证据证明,比如证人证言,余某和小兰同居期间的录音、录像和来往的手机短信等。对于余某自己愿意自认其罪的说法,律师表示这当然是法官考量的情节。但小兰也可以诉称同居期间并不知道余某已婚,从而躲避刑事处罚。即使法院最终通过证据判定两人均触犯刑律,余某也是该案中的主犯,小兰是从犯。总之,余某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。

